近日,蔚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争议。这是蔚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信访局于今年出台《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来,成功化解的一起具有涉民生意义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陈某某因不服蔚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对案件进行审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复议阶段先行化解行政争议。蔚县法院会同县政府复议机构就此案及时召开会议,组织复议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蔚县交警大队进行先行化解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全程参加。
今年8月15日早6时08分,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现场发现陈某某停放在蔚县蔚州镇书院街路段的小型面包车属于违法停车,随即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实施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处以罚款100元。之后陈某某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予以解决。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充分发表了相关意见、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县交警大队称,涉案车辆的停放地点位于县城的书院街,该路段属老旧街道,附近居民集中,周边还有医院、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和学校门口30米内禁止停车。如果两侧停放车辆,仅能容一辆车通行,易造成交通堵塞。该路段两侧都设有禁停标志,陈某某的车辆并非首次违法停车,应当予以处罚。陈某某称自己是书院街一幼的居民,院内无法停车,附近也没有停车位,每天早上外出晚上回家只能把车停放在自家门口;每次停车都是贴墙规范停放,并不会影响其他车辆双向行驶和行人通行,而且停放时间都是在晚上11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30分,在这个时间段内自家车辆已被交警多次贴条违停罚款,该路段附近的很多住户也遇到同样的停车难、被罚款的问题,希望能够考虑周边居民的生活方便问题,确定一个合理的禁停时间段。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认定,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陈某某提出的“设置禁停车辆标识要有明确时间段”的意见也有合理之处。法院在尊重双方的调解意愿、深入沟通的基础上,经过释法说理、积极建议,陈某某表示对之前的处罚全部接受,并主动撤回复议申请;交警大队也当场表态,考虑合理建议和可行方案,会结合该路段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停时段,以便于在能够保障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也能够解决周边居民晚上回家无法停车的生活难题。最终,这样一个涉民生问题的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在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成功实现了先行化解,双方均对法院搭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解决了实际问题表示满意和感谢。
据跟进了解,陈某某之后主动缴纳了罚款,县交警大队也在案涉路段更换了禁停标示牌,明确限停时段从早8时至晚上6时。此举得到了该路段周边居民群众的一致认可。
该起行政争议案件的成功化解,正是蔚县法院积极依托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平台,充分发挥了政府、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以服务民生为导向,通过多方努力,最终在复议阶段将行政争议先行化解、实质化解。对行政争议先行化解并及时跟进关注化解的履行,不仅高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行政执法和为民司法在服务民生层面上应当有的温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认同感、归属感,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