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实际早就发生,今年4月份,高某曾就涉案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确实享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了高某要求刘某返还土地的请求,但由于土地性质特殊,种植的农作物不可能立即清除,法院酌定刘某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返还高某土地。判决生效后,高某认为土地属于自己,将刘某放置的农膜撕毁,刘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赔偿。
西合营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双方对涉案土地的经营权争议很大,双方情绪激动,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到村委会和村子里走访查清了案件事实。刘某与高某实际具有亲戚关系,为维护邻里和气,不激化矛盾,基于土地农作物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两人进行调解。刘某因在涉案土地种植农作物且祖坟埋在涉案土地,一时间不愿意返还高某土地,但刘某在涉案土地附近承包有一块同等面积的土地,承办法官转变办案思路,尝试调解两人进行承包土地置换,既可以实现刘某在原有土地上继续耕种,又能达到高某有承包土地耕种的目的。
承办法官秉持“为民办实事”的理念,考虑到当事人年纪较大,路上行动不方便,到村委会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细致、耐心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置换土地的调解结果都很满意,关于这块土地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