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蔚县人民政府与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案,系张家口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请求司法确认的事项为:一、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前分两笔向蔚县人民政府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土壤修复费用以及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76.6374万元,经赔偿义务人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协商,由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二、由蔚县人民政府委托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负责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由第三方进行修复效果评估,评估费由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按照赔偿款项用途具体支付。
2021年5月14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蔚县法院申请对已经磋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蔚县法院对该案决定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理时邀请了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工作人员到场,并依据法律规定在张家口日报上公告了协议内容。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依法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该案是一起非法倾倒化工废液造成环境污染、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及时受理、成功审结和高效履行,是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我市法院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对依法保护生态文明、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者赔偿责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