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人民法院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入思想、落于实践,努力在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贯彻落实到位,顺利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对被执行人权益给予考虑,促使案件达成和解,顺利变卖房屋并腾清交付。
蔚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某银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王某某位于张家口某小区房屋一套。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对查封房屋进行变卖处置用于偿还欠款。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自行变卖处置该房产,执行法官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相关规定,给予被执行人30日变卖期限,同时要求在被执行人监督下进行,购买人必须将变卖款汇入执行法院,法院收到变卖款后才予以协助办理解封、过户相关手续。最终王某某将该房屋进行了变卖,并将变卖款全部汇入执行案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欠款。在申请执行人对变卖价款认可下,执行法官协助购买人办理了相关解封、过户手续,王某某主动腾清了房屋并予以交付。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给执行法官予以高度赞扬,为执行法官送来了“心系百姓、执法公正”的锦旗。
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一起握手言和的时候,他们脸上的笑容让我们看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指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践效果,更加坚定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