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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善用“拒执罪” 案件得执结
【为群众办实事】善用“拒执罪” 案件得执结
  发布时间:2021-06-09 09:19:0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7月,杨某、张某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苏某告上法庭,经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返还借款,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苏某向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蔚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院经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又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变卖,因无人报名致使实际流拍。最终,申请人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后,以变卖流拍价接收该房屋以物抵债。

后申请人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杨某一直居住涉案房屋,拒不搬出。蔚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财产交付通知书,限期十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予理睬。执行干警又在涉案房屋门口、涉案房屋小区公告栏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无视公告,拒不腾房。

申请人苏某多次要求腾房,被执行人仍然拒不腾退房屋,我院执行干警一再警示被执行人,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经触犯刑法,责令其尽快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坚持认为判决书有误,声称“我坚决不腾房”。后我院依法将杨某涉嫌触犯“拒执罪”的案件线索移交蔚县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拒执罪”立案侦查。2021年5月28日,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腾空了涉案房屋并交付了申请人,但等待被执行人的,将是刑事惩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早已规定了“拒执罪”,《刑法修正案九》也将“拒执罪”进行了完善。在此也奉劝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心存侥幸的逃避或拒不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提示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赵子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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