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郭某某、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辛某、郭某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某申请强制执行。苏某在诉前保全了被告辛某名下位于蔚县蔚州镇康居嘉园一套楼房,苏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最终苏某以竞买人的身份以最高价拍到此房屋。辛某此前将该房屋抵押给另一债权人龙某,龙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龙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龙某申请对该房屋执行款的参与分配,苏某提出异议,经过执行异议之诉,最终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购买款归苏某,龙某另行执行辛某、郭某某的其他财产。苏某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腾房,但龙某拒不迁出,法院工作人员对其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均无效果。
2018年10月29日,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刚带领执行局、法警队20余人对此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到达现场后再次对龙某释明法理,迫于强大的执行攻势,龙某表示愿意腾出房屋,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此蔚县人民法院又执行了一起腾房案件。
当事人交接钥匙
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蔚县法院将通过查封、冻结、划扣、拍卖、拘留、拉入失信黑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