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奚某某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日3日晚11时左右至4月6日晚,被告人奚某某纠集其亲属等13人,以蔚县人民医院未对奚某某出车祸的女儿刘某某进行抢救为由,强迫医生抢救并殴打医生、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巡特警、堵塞医院大门、围堵院长办公室及医院缴费窗口,在医院抢救室上香、上贡,在医院门诊大厅悬挂条幅并用喇叭喊话、放置棺材花圈、设立灵堂,严重影响蔚县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致使多名病人不能接受治疗,给蔚县人民医院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蔚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奚某某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等12人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