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因此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中,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例外。
对于以下几种生效法律文书,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3、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依《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6、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需要立即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依职权直接交付执行机构而开始的执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下列法律文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主要是指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查明后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